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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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2月16日,以92年度訴字第911號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95年5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假釋期間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5年10月18日,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572號案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假釋遂遭撤銷,所餘之殘刑與上開竊盜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8年1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774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99年4月10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99年4月10日晚間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4段151號虹星汽車旅館701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4月10日晚間10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虹星汽車旅館701室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1組,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9年4月23日實
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
㈢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1組扣案。
三、適用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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