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立人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賀立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