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志強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薛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附表:受刑人薛志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3日│100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9246號│年度偵字第924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重訴字第2146號│100年度重字第21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重訴字第2146號│100年度重訴字第2146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7日│100年12月7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