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984號上訴人 李德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龍勝 間因本院基隆簡易庭101年度基小字第198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本件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具狀表明針對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而本訴之訴訟標的係陳龍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反訴之訴訟標的係李德富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有別,上訴人就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3元,就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0,366元(即上訴人於本訴、反訴分別受敗訴判決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均未逾1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共計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就本訴及反訴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