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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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 張瓊文 住臺北市○○○路○段○○○號8樓上列上訴人與 毛金玲 等因101年訴字第4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