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9月21日訂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12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20年,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3,900,444元暨利息與違約金,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即保證人)甲○○於聲請人就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應給付聲請人如上開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劉│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00582│書銘│2月14日起││六九│││9元│││││├──┼───┼─────┼──────┼──────┼───────┤│2│新臺幣│甲○○,劉│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89461│書銘│2月14日起││零三五│││5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劉│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582│書銘│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劉│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9461│書銘│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