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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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紹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紹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紹聆因犯竊盜等案件(共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紹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共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葉紹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16日下午4時30分│100年8月2日下午3時31分│├───────┼───────────────┼───────────────┤│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216號│基隆地檢100年度速偵字第359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184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2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184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27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3日│100年10月3日│├─┴─────┼───────────────┼───────────────┤│附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59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920號│└───────┴───────────────┴───────────────┘┌───────┬───────────────┬───────────────┐│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8月3日中午12時許│100年7月27日下午4時42分│├───────┼───────────────┼───────────────┤│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速偵字第360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677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315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4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315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40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3日│100年11月14日│├─┴─────┼───────────────┼───────────────┤│附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42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