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佳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瑞琴
一、債務人鍾佳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3,332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鍾佳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瑞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