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18號原告 林佩霖 被告帟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宗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67元(含資遣費4,667元與工資5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