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曉妤 被告 林世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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