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中簡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俞均選任辯護人蘇文俊律師
羅婉秦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關於「 林俞鈞 」之記載,均更正為「林俞均」。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姓名為「林俞均」,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所為之109年度中簡字第131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雖將「林俞均」誤載為「林俞鈞」,然此僅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