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 劉土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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