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38號聲請人甲○○
1號相對人乙○○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乙○○對聲請人負債150,000元,已屆民國95年7月1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