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