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曄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育豐
許詩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吳哲華 律師被告 黃麗靜
歐昱輝 歐昱廷 蘇奕達 蘇毓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蕭乙萱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至第四項關於「及均自」記載,應更正為「及共同給付其自」。主文欄第十三項關於「本判決於」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七項於」。主文欄第十四項關於「本判決於」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八項於」。判決理由第18頁第三至第四行「請求給付告應同意」,應更正為「請求給付及應同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