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欽賢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326號、112年度偵字第40253號、112年度偵字第40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欽賢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欽賢(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另有竊盜案件之徒刑待執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2年12月25日),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消滅,依上述規定,即應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