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許家雨 (原名: 許鳳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董梅蘭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7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0號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之民事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0號全卷卷宗核閱無訛,依照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萬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沈彤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