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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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972號債權人 顏秀雲 債務人 解新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除原利息外,另按每月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