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文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偵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玖點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文川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因積極證據不足,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因認其係犯懲治走私條例
第4條第2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之積極證據不足,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8號為不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菸草檢品1包(驗餘淨重9.7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亦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2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62352322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自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