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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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85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
乙○○丁○○聲請人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於民國95年7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