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6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哲宜被告陳長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哲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長裕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李哲宜於民國106年8月7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陳長裕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陳長裕提起公訴,然被告陳長裕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又本院於106年10月31日通知具保人李哲宜;併囑託具保人李哲宜服役單位之軍事機關長官於106年11月8日送達通知具保人李哲宜,應於本院106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偕同被告陳長裕到庭,被告陳長裕亦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之情事等情,有臺中地檢署點名單、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1紙、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囑託送達文件表、準備程序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7年1月5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70000413號函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陳長裕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李哲宜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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