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告 劉芷妘 法定代理人 王曉春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 律師被告 劉蔡麗卿
劉沛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正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上午10時於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