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瑞敏(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瑞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瑞敏前犯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6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440號核准之法務部○○○○○○○○○(下稱高雄女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戶籍謄本、高雄女監人相表/身分單、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法務部○○○○○○○○○個案輔導記錄、高雄女監個案輔導記錄、法務部○○○○○○○○○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高雄女監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陳松檀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建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