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0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筠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鄭筠縈與告訴人 陳文裕 於民國105年2月7日23時25分許,因騎乘機車在新北市○○區○○街與板新路口發生車禍,被告於105年2月16日,在新北市○○區區○路○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交通分隊與告訴人進行調解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場所,公然對告訴人父親 陳秋發 口出「你兒子智能不足,你怎麼可以讓他騎車出來」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5年8月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