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4843號、98年度執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6月3日│97年6月3日│97年6月18日│││晚間10時許│晚間10時許│下午4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3036號│336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163│97年度審訴字第3163│98年度審訴字第7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98年2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163│97年度審訴字第3163│98年度審訴字第79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1月19日│98年1月19日│98年3月16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8日│97年9月23日│97年9月23日│││下午4時許│凌晨2時許│凌晨2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363號│5637號│563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9號│98年度審訴字第3號│98年度審訴字第3號││├───┼─────────┼─────────┼─────────┤││判決│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9號│98年度審訴字第3號│98年度審訴字第3號││├───┼─────────┼─────────┼─────────┤││確定│98年3月16日│98年3月23日│98年3月23日││判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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