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吳紘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德寺管理委員會、 傅威勝 間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酌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