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耀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目前暫寄押於法務部○○○○○○○○○○○中)選任辯護人 鄭鴻威 律師
陳漢笙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02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0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5月9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 白坦 認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耀坤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0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5月9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對於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繕本1件,是否收受?)我有收到,我於112年2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臺南監獄有收到繕本1件。目前我在監無法賠償,移送民事庭後,再與被害人詳談」、「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也跟辯護人研究過。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三、請從輕量刑給我自新的機會,其餘請辯護人幫我回答」、「我知道錯了,毒品的部分我已經認罪,服刑中,請從輕量刑,讓我早日出獄與家人團聚」等語明確,核與其辯護人於本院112年5月9日準備程序時辯稱:「(陳述本案答辯要旨?)一、同被告所述。二、補充: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並給被告從輕量刑自新的機會,被告有一個2歲的小孩,請審酌,讓被告早日出獄與小孩相聚成長」、「請從輕量刑」、「(對於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號損害賠償事件,有何意見?)此部分已經在積極聯繫綽號 阿文 之男子進行本案賠償」等語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陳報單(報案人 薛旻旻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薛旻旻提供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明細擷圖、LINE群組內容擷圖、被告李耀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資料【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598號卷第73至77頁、第81至87頁、第135至13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9636號函及附件:被告李耀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02號卷第39至51頁】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2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12940號函及附件:被告李耀坤帳戶資料(戶名李耀坤、帳號000000000000)【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0號卷第41至55頁】。職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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