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38號聲請人甲○○即德興手帕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德興手帕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德興手帕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執行清算事務,在清算期內,債權人申報債權,計有營利事業所得稅2,231,233元,惟查清算期內經清算人檢查公司並無賸餘資產,顯不足清償已申報之稅捐權,經全體股東會決議同意宣告破產,為此聲請宣告璉捷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固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
32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司字第138號函、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明細表、債權人清冊、股東會議決議、股東同意書等為證,然基於其債權人祗有一人,揆之首開判例意旨,本件聲請與宣告破產之要件不合。從而,本件破產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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