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19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更正:「所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為○點五五六公克」及補充:「被告為警查獲時,自其身上起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雖為○點五五六公克,然經行政院衛生署取樣鑑驗後,已耗損部分,毛重僅餘○點五四三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函一紙在卷足憑,是鑑驗耗損之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