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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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3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由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明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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