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符,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