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二號、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三○七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一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違禁物,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是海洛因自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
三、查本件被告甲○○施用海洛因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正本在卷可參。又扣案白色粉末一包,經鑑驗結果,認含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一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一一一公克,亦有獲案毒品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九十七年六月九日高市凱醫驗字第七二四四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為憑,足見上開扣案物確含有海洛因,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違禁物無疑。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