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保護管束案件,經本院95年上訴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月15日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