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張瑞松 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之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確認原告為被告之債務人 邱秋英 所負326,825元之保證債務不存在。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26,82
5元【計算式:600,000元+326,825元=926,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