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銘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銘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74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