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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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7號上訴人 郭明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美君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第1審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千元。另依同第77-1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第2審或第3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故本件應徵得第2審之裁判費為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呂仲玉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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