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 唐儷玲 訴訟代理人 張妙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玖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共9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向中鋼公司之股務代理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2年5月
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24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3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2年4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2年5月4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2年10月23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
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附表: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A9948│股票│1│11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A7453│股票│1│11│├──┼───────────┼────────┼───┼───┼───┤│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6│├──┼───────────┼────────┼───┼───┼───┤│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2│├──┼───────────┼────────┼───┼───┼───┤│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3│├──┼───────────┼────────┼───┼───┼───┤│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2│├──┼───────────┼────────┼───┼───┼───┤│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4│├──┼───────────┼────────┼───┼───┼───┤│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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