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39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汪一家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399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29日下午2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暨申請表、代償暨
債權移轉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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