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79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③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