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正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正仁不服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17號刑事判決,固依法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述理由,僅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可稽,並未敘明任何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111年4月11日裁定限期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於111年4月14日送達至被告高雄市○○區○鎮路00號14樓之住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7、313頁)。惟被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迄今已逾7日,仍未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