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郁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編號2之支票業據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31日當庭撤回聲請)。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勝揚科技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9月20日│139,125元│EB0000000││││司│東門分行│││││├──┼───────┼────────┼──────┼──────────┼───────────┼────┤│003│甯翔科技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新竹│98年12月31日│15,750元│ADB0000000││││限公司 陳榮祥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