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871,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274,94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274,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