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鐵樹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冠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冠廷間101年度訴字第2151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7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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