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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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簡水常
簡月香 簡永村 簡進福 簡吟芳 簡枝秀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 蘇辰雨 律師被告 宋新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號:101年度交易字第11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黃政忠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