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 許金仙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輝邱珝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
二、被告洪國輝、邱珝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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