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債權人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葉岸 債務人新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松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3年5月13日│89,145元│103年6月6日│UA0000000│├──┼─────────┼───────────┼───────────┼───────────┤│002│103年5月18日│11,109元│103年6月6日│UA0000000│├──┼─────────┼───────────┼───────────┼───────────┤│003│103年6月18日│614,720元│103年6月18日│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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