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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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59號聲請人 謝伯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買茂正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買茂正(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鎮區○○里○○00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買茂正之外甥孫,相對人前離家後即無音訊、生死未明,經通報並於民國(下同)82年10月4日列入失蹤人口迄今逾2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人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左鎮區戶政事務所書函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買茂正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勞保並無近期資料,其他則均查無資料,尚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買茂正自82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買茂正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揆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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