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37號被告FREDERICKMARTINFLORENCE(美國籍)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高嵐書 律師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726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29號),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FREDERICKMARTINFLORENCE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尚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8月22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至入所後,每日腹瀉至少5至6次,體重驟減,並有胸悶、全身疲倦等情況,恐造成心臟負荷過大,雖曾就醫,惟均未改善,如繼續羈押,恐有生命危險,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業據證人 李瑤琳 、 陳志成 證述在卷,而其於105年4月10日及4月12日分別為之,於1週內恐嚇2次,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又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函查聲請人有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情形,該所覆稱:「於105年9月8日至9日戒送至成大醫院檢查,經以X光、心電圖及超音波檢後,其檢查值均無異常狀況」等情,有105年9月29日南所戒字第10500079960號函可佐,是聲請人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情事。聲請人羈押原因既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