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兼 卓承廣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侯尚余為原告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卓承廣已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另一原告侯尚余乙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繼字第722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102年度繼字第75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卷宗影本在卷可參(詳本院卷第113至130頁)。本院復於102年9月11日通知原告侯尚余具狀表明是否承受本件訴訟,該通知經原告侯尚余於102年10月8日收受,惟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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