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即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花冠選任辯護人葉榮棠律師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即檢察官聲請轉拷偵訊過程之錄音及錄影紀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轉拷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40號被告張花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如附表所示偵訊過程錄音及錄影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證人 潘忠豪 調查所述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爰請求准予轉拷該名證人民國101年7月31日接受司法警察調查詢問之錄音及錄影光碟等語。
二、查聲請人係本案公訴人,本院審酌該名證人之所有偵訊供述係檢察官提出用以證明被告犯罪之最主要證據,且筆錄記載正確與否係聲請人於本案審理時詰問該名證人所必須,其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日期之錄音及錄影光碟,適法且正當,故予准許之。
三、本案所交付之光碟,其內所含非無涉及受法律保護之個人隱私資訊,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週
法官張志偉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聲請交付光碟範圍│筆錄出處│├──┼──────────┼────────────┤│1│101.07.31調查筆錄│卷2-8第1至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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